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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22: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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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重污染天气机动车或“限行”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合肥在线 2014-07-24 12:49 稿源: 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http://news.hf365.com/system/2014/07/24/014121200.shtml
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修改、论证之后,有望年内正式出台。
喊停高污染工业项目
今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高污染工业项目。
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同时,停止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并按照国家规定淘汰现有落后产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对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还将向社会公布,且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试点排污权有偿交易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此外,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设区的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
大气是流动的,污染防治需要联防联控。
根据征求意见稿,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沿淮城市群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推动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等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建立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预警应急等措施,促进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重污染天机动车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
其中,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暂停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上课,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规划好城市空间格局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大气通道、建筑物高度、公交分担率、绿地率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倡建筑物屋顶、屋面绿化。城市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建筑物屋顶、屋面进行绿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众所周知,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机动车数量“超标”,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有权发布“限牌令”。具体来说,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城市市区内,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
特别提醒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牵头起草,经过5个月的集中起草、征求意见、立法调研、讨论修改,已完成《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省人大常委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请于7月25日前将您的意见反馈到立法起草小组。可直接发电子邮件到邮箱:uboat1981@163.com。纸质建议请邮寄至:合肥市屯溪路435号,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联系电话:0551-63608955,63608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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