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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1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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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太原长风商务区S6地块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太原长风商务区S6地块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及结算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硕和顺德公司合法接受原顺德公司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与中建一局签订了《解除及结算协议》,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约定一次性包死结算价为173900000元,硕和顺德公司已支付59340341.06元,仍欠工程款为114559658.94元,硕和顺德公司应支付该笔剩余工程款,并依据协议从2016年2月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关于中建一局主张4800000元管理费,因双方在协议中对此没有约定,且未经硕和顺德公司确认,双方约定的工程总价173900000元中已有30000000元为赔偿款,故该4800000元管理费本院不予支持。中建一局诉讼中申请保全所产生保险费149359.66元,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不应由硕和顺德公司承担,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建一局的诉讼请求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硕和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4559658.94元(从2016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裁判文书网)
就是这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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