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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奔跑的李梦龙 于 2013-11-28 22:11 编辑
关于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力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充分挖掘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潜力,优化省城房地产空间布局,努力扩大住房市场供应,着力稳定市场预期,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满足自住型普通商品住房需求,切实维护住房民生,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住房限购政策门槛
(一)继续严格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3]15号),深度挖掘限购空间,加大限购政策执行力度。
(二)提高单身人员购房年龄门槛。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购房,购房年龄从原规定的18周岁提高到20周岁。凡20周岁以上、有本市户籍且无房的单身人员,只能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三)从严审核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要购房的,必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有效合法证明。无法提供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
(四)严格限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购买住房数量,原则上每单位只允许购买一套住房。需购买两套及以上的,应提交购房用途、套数和价格,经市政府批准,方可购买。
(五)加大对违反限购行为的查处力度。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年内不得在本市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教唆、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对房价调控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督促金融机构在满足广大市民自住型购房信贷需求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贷款需求。各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要向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倾斜,以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缴管理。加强存量房契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交易税收的管理,确保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强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堵塞税收漏洞,加大投机投资性购房的交易成本。
四、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力度。科学合理地编制《太原市201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太原市2014年住房用地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及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70%。规划部门要优化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空间布局,保证住房供求的结构性平衡。以结构优化降低市民的居住成本,带动销售价格下降。
五、大力支持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凡新审批、新开工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3平方米。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切实提高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供应上市速度。
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加快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2017年底前完成成片棚户区改造,基本完成零星棚户区改造。加快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进度,提高建成区老旧住宅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保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居民的安置需求。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大整村拆除改造的力度,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成。继续实行廉租(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中按比例配建的规定,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手续办理,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切实落实资金筹集和投入,确保尽快形成实物进行安置、分配。放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门槛,收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收入1125元放宽到1290元,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继续强化执行商品住房销售房源价格公示、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等规定。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进行指导,引导企业理性定价。擅自提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加大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端商品住房的供应。
八、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和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无证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雇佣或纵容他人炒作房价及违反限购政策等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严打各类囤积土地行为。加大处理各类问题楼盘的工作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九、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促进市场理性发展。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提高发布信息的准确性,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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