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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进行储备:
(一)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人民**收购的土地;
(七)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邯郸修改的国有土地储备方案和土地开发有什么关系吗?
如近期吧友们提起的各种土地征收之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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