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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22: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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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白仲玉数罪并罚获刑22年
太原晚报网 2012-12-13 11:31 来源:太原晚报
本报讯 (记者琚宏)昨日上午,杏花岭区法院对被告人白仲玉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白仲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白仲玉在担任太原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与被害人仇某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仇某人民币65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白仲玉利用其单位“中和嘉园”小区项目地下车库进行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白仲玉采用虚假《委托合同》,以领取项目代理费及其它费用的名义,将中和公司售房款中的150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内供其使用,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白仲玉利用审批财务借款的职务便利,将中和公司的1.3亿元挪作个人使用和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涉嫌挪用资金罪。
在白仲玉挪用的1.3亿多元资金中,通过在酒店、饭店、购物店吃饭、购物等使用银行卡高档消费支出6252.6万余元;支付其母亲冯某某医药费50.8万余元;支付其子白某某、外甥白某、梁某某在国外爱尔兰上学费用511.97万余元;其子白某某使用被告人白仲玉银行卡在国外消费462.69万余元、给女友赵某汇款288.6万余元、给女友侯某汇款61.6万余元;给游某某汇款682.5万余元;为其个人在四川林地投资汇款977万元等等。
杏花岭区法院在开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白仲玉被指控罪名成立,并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另据了解,在2008年12月至案发时,中和公司账面收入共计9.5亿元。其中,用于所谓“中和一号”、“中和二号”项目资金2.25亿元,退购房款及利息2.56亿元,3亿余元用于中和公司的其它支出。这其中包括以中和公司名义购买车辆及修理费用支出4003万元、慈善捐赠支出1743万元、购买大额品牌礼品支出 2727.46万元、大额高档酒店消费支出2699万元、支付高利借款利息4367万元等。
作者:记者琚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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